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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


来源:连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11-30 10:41:02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中无自由裁量空间的条款不予裁量,依照法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情节、手段、后果和整改措施等具体情节,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幅度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相近的同类别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基本一致。

(二)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排除其他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必要、适当。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 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同一机关制定的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本规则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裁量等级。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前款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我局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或以下适用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我局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可以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我局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从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限予以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可以并处时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限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触犯同一法规不同条款的,应根据从重行政处罚原则选择从重的处罚种类或者法定处罚幅度中较高限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对可能影响自由裁量结果的案情作充分调查,听取当事人有关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对自由裁量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应根据现有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和监督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处罚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规定设立行政处罚事项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对应予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随意处罚,显失公正的;

(五)对已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而以实施行政处罚结案的;

(六)违反本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有前款涉及行为的,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行政处罚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结合本适用规则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按照《连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汇总表(行政处罚类)》(简称《处罚类裁量权标准》)执行。《处罚类裁量权标准》表格中“违法情节与后果”一栏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栏的“以上”、“以下”含义均同对应法律原文含义。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连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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